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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浸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指引
1. 定义
水浸财产损失是指因水浸造成房屋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及家具、电器、设备等物品受损而产生的直接财产损失。
2. 鉴证评估范围及原则
本指引适用于因漏水、渗水、消防救援等水浸事实致使房屋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及家具、电器、设备等物品丧失其原有美观状态或使用性能而产生的直接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参考其他相应类别的价格鉴证评估技术标准。
该财产损失应当遵循民法补偿性原则,按鉴证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鉴证评估委托书的内容
鉴证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评估单位)、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评估具体范围及评估基准日。
4. 鉴证评估技术标准
4.1 墙面
4.1.1 墙面涂料修复工艺:
(1)轻微污渍:进行砂纸打磨、喷刷涂料等;
(2)开裂、鼓包、刮痕、脱落等:进行铲除、刮腻子、砂纸打磨、喷刷涂料等。
4.1.2壁纸、壁布墙面修复工艺:应更换同品质壁纸、壁布,如果基层有损坏需先进行基层修复。
4.1.3瓷砖墙面修复工艺:擦拭不净的水渍或污渍、起鼓、脱落 等情形的应拆除、更换。
4.1.4其他材料墙面修复工艺:参照以上修复工艺执行。
4.1.5测量规则:
(1)墙面上有一个或多个污损点的,测量至墙面折拐处;
(2)污损点在折拐处的,测量至污损点相邻两个面的折拐处;
(3)污损点在顶角处的,测量至污损点相邻三个面的折拐处。
4.1.6成新率:
整个独立空间全部损失的,应当考虑成新率;局部更换或修复的,不考虑成新率和差异性。
4.1.7经济使用年限:
(1)涂料、壁纸、壁布的经济使用年限,住宅按10年计算,办公按8年计算,商业按5年计算;按使用年限折旧后低于重置成 本20%或者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不低于重置成本的20%计算剩余价值;
(2)瓷砖墙面的经济使用年限,住宅按15年计算,商业、办公 按10年计算;按使用年限折旧后低于重置成本20%或者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不低于重置成本的20%计算剩余价值。
4.2地面
4.2.1修复工艺:擦拭不净的水渍、污渍、起鼓、脱落、变形等情形的应拆除、更换。
4.2.2测量规则:
(1)更换地面材料时,测量至过门石、过门条、波打线;
(2)更换地板、地砖时,踢脚线一同更换;踢脚线单独更换的,测量至墙面折拐处。
4.2.3成新率:
整个独立空间全部损失的,应当考虑成新率;局部更换或修复的,不考虑成新率和差异性。
4.2.4经济使用年限:
(1)复合木地板、实木地板的经济使用年限,住宅按10年计算,办公按8年计算,商业按5年计算;按使用年限折旧后低于重置成本20%或者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不低于重置成本的20%计算剩余价值;
(2)瓷砖、石材地面的经济使用年限,住宅按15年计算,商业、办公按10年计算;按使用年限折旧后低于重置成本20%或者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不低于重置成本的20%计算剩余价值。
4 .3天棚
4.3.1天棚涂料修复工艺:参照4.1.1;
4.3.2 PVC、铝扣板吊顶修复工艺:应整体更换;
4.3.3石膏板吊顶修复工艺:
(1)轻微污渍的,砂纸打磨后喷刷涂料;
(2)开裂、鼓包、刮痕、脱落的,应整体拆除更换。
4.3.4其他材质吊顶修复工艺:无特殊情况,均应整体拆除更换。
4.3.5成新率:
整个独立空间全部损失的,应当考虑成新率;局部更换或修复的,不考虑成新率和差异性。
4.3.6经济使用年限:
住宅按10年计算,办公按8年计算,商业按5年计算;按使用年限折旧后低于重置成本20%或者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不低于重置成本的20%计算剩余价值。
4.4 门、门套、垭口、窗套
4.4.1修复工艺:更换门时,门与门套一同更换;门套、垭口、 窗套可按套独立更换。
4.4.2成新率:
整个独立空间全部损失的,应当考虑成新率;局部更换或修复 的,不考虑成新率和差异性。
4.4.3经济使用年限:
住宅按15年计算,商业、办公按10年计算;按使用年限折旧后低于重置成本20%或者超过经济
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不低于重置成本的20%计算剩余价值。
4.5家具
4.5.1 修复工艺:
(1)可以修复的家具,委托方应当提供修复方案;委托方无法 提供修复方案的,鉴证评估机构应当
按照相同或相类似家具通常采 用的修复方法,比较修复费用与受损前旧家具价格,取两者较低值 确定损失价格。
其中,修复费用不做折旧。
(2)无法确定修复方案或者确定无法修复的家具视为全部损 失,应当考虑成新率。
4.5.2经济使用年限:
住宅家具按10年计算,办公家具按8年计算,商业家具按5年计算;按使用年限折旧后低于重置成本20%
或者超过经济使用年限 仍可继续使用的,按不低于重置成本的20%计算剩余价值。
4.6电器、设备
4.6.1修复工艺:
(1)可以修复的电器、设备,委托方应当提供修复方案;委托方无法提供修复方案的,鉴证评估机构应当按照
电器、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修复方案及修复清单,比较修理费用与受损前旧电器、设备价格,取两者较低值确定损失价格。其中,修复费用不做折旧。
(2)无法确定修复方案或者确定无法修复的电器、设备,视为全部损失,应当考虑成新率。
4.6.2经济使用年限参见国家标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
电冰箱、微波炉、电风扇为10年,空调、电视机为8-10年,洗衣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油烟机、
燃气灶、电热毯、净水机、吸尘器、智能坐便器为8年,电压力锅、电饭煲为5年。
5.委托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5.1装饰装修: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装修合同(装修竣工时间)等。
5.2家具:品牌、型号、材质,购货发票(购买时间),修复方案等 。
5.3电器、设备:品牌、型号,购货发票(购买时间),修复方案等 。
委托人未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不满足鉴证评估条件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委托人补充提供后仍不充分,但按照现场勘验情况可以确认的,列入鉴证评估范围;无法确认的,不能列入鉴证评估范围。
6. 鉴证评估方法
6.1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经市场调查,获取与价格鉴证评估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市场价格,分析比较价格鉴证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以鉴证评估标的受损前市场价格与受损后市场价格之差 确定损失价格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价格=受损前市场价格-受损后市场价格
6.2成本法(修复费用法)
修复费用法是指在鉴证评估标的能够修复的情况下,以其修复费用来确定损失价格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价格=修复费用±调整值-更换下配件的残值
7.本指引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8.本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
来源:中国价格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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