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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案例:县级政府具有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
行政涉法研究 2022-08-27 07:28 发表于北京
【裁判要旨】
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据此,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具有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者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
【裁判文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辽07行初69号
原告:董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青年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市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政府法律顾问。
原告董与被告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海市政府)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一案,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凌海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桂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凌海市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涉案土地已经由省政府批准征为国有,且被告已经于2020年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确定对土地进行补偿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被告虽在安置公告中规定以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但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对地上物的征收均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因此,在原告董桂军未能与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就征收涉案鱼塘一事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凌海市政府具有对原告董桂军所承包的被征用涉案鱼塘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应该对原告董桂军的申请作出涉案鱼塘补偿安置决定。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征收补偿金额为4277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涉案鱼塘的补偿项目和标准尚需被告进行调查核实后,方可作出相应裁量,故本案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凌海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对原告董桂军所承包的涉案鱼塘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凌海市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预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董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