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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棚改范围及“棚户房”价值的界定——江睿诉珠山区政府、景德镇市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1.棚改范围的界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第二条规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参照该通知,棚户区指向的是具有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的区域,即一定区域如满足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即符合城市棚户区的标准,而并不要求该区域内任一具体房屋均符合棚户区的全部特征。当事人以其具体房屋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方面不符合棚户区房屋标准进而认为其房屋不应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2.“棚户房”的价值界定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充分考虑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及新旧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部门在补偿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房屋的建设年限、小区的基础设施、周边环境以及生活状况等,不能将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就以“棚户房”特征来界定房屋价值。同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如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对于后续的房屋补偿问题,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7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中山北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军,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宋颖,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86号。
法定代表人:刘锋,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余梅婷,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江睿诉被申请人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珠山区政府)、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景德镇市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复议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2行初101号行政判决,驳回江睿的诉讼请求。江睿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行终51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江睿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晓滨、耿宝建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睿申请再审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提出的撤销珠山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景德镇市珠山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珠府发[2017]20号)(以下简称20号《征收决定》)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再审申请人所在的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陶玉新都小区(以下简称陶玉新都小区)房龄不足10年,在20号征收决定确定的景德镇市珠山东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主要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房屋不在相关征收范围图红线内。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珠山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因棚户区改造等相关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作出被诉20号《征收决定》的职权。20号《征收决定》符合相关规划并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珠山区政府作出20号《征收决定》前,开展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公告并征求意见等工作。
关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界定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第二条规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参照该通知,棚户区指向的是具有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的区域,即一定区域如满足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即符合城市棚户区的标准,而并不要求该区域内任一具体房屋均符合棚户区的全部特征。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原审查明的事实,珠山区政府有权依法在符合比例等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景德镇市珠山区实际情况确定城市棚户区的范围,陶玉新都小区房屋处于景德镇市珠山东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再审申请人以其具体房屋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方面不符合棚户区房屋标准进而认为其房屋不应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再审申请人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内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了《陶玉路东地块征收范围图》,加盖有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公章,有制作比例及批准人、经办人、审核人签名。根据该图,再审申请人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再审申请人有关该图虚假的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充分考虑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及新旧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审法院已在裁判文书中就相关问题向征收部门提出了建议:“建议征收部门在补偿时,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房屋的建设年限、小区的基础设施、周边环境以及生活状况等,不能将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就以‘棚户房’特征来界定房屋价值”。同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如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对于后续的房屋补偿问题,再审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江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江睿的再审申请。